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95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安区广信通讯店,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经营者:阮梅英。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安区广信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