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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鑫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XXX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民终429号
案件名称山东鑫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XXX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鑫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XXX,保定盛孚油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民终42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山东鑫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长江中路1��。

法定代表人:李文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新,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X,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艳伟,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保定盛孚油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仁厚镇南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田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艳伟,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鑫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鑫亚公司)与被上诉人XXX、保定盛孚油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盛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6民初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山东鑫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新,被上诉人XXX、保定盛孚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艳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鑫亚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6)冀06民初156号民事判决;

判令保定盛孚公司、XXX立即停止侵犯山东鑫亚公司“亚字”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判令保定盛孚公司、XXX赔偿山东鑫亚公司损害赔偿金15万元;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保定盛孚公司、XXX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山东鑫亚公司持有的“亚字”注册商标在全国的知名度很高。

山东鑫亚公司是一家具有50年发展史的油泵油嘴专业制造企业,全国油泵油嘴行业副理事长单位,国家油泵油嘴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单位,山东鑫亚公司的“亚字”牌注册商标已有30年的历史,多次被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亚字”牌油泵油嘴产品在全国具���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部分产品在全国市场占有率超过50%。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保定盛孚公司逃避侵权责任。

XXX知假售假,长期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假冒山东鑫亚公司“亚字”牌商标的油泵油嘴产品。

2015年10月13日,XXX向赵广伟发送价值20000元的假冒“亚字”牌商标的油泵油嘴产品,2015年10月28日,XXX向赵广伟发送价值66360元的假冒“亚字”牌商标的油泵油嘴产品,另外,XXX还长期利用网络工具销售假冒“亚字”牌商标的油泵油嘴产品。

根据山东鑫亚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供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XXX作为保定盛孚公司的工作人员,长期共同销售假冒“亚字”牌商标的油泵油嘴产品,也可以明确说明保定盛孚公司长期生产假冒“亚字”牌商标的油泵油嘴产品的事实。

实际情况是,XXX系保定盛孚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冲的女婿,二者���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应当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金额过低。

XXX2015年10月13日和2015年10月28日两次销售假冒“亚字”牌商标的油泵油嘴产品的价值达到86360元,并且是跨区域销售,可见XXX售假金额之大、范围之广。

当然,山东鑫亚公司不可能还原XXX的全部侵权事实,工商部门也只能查处一个时间点的一次侵权行为。

但是,一审判决依据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范围、影响力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山东鑫亚公司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各项损失10000元明显过低。

另外,XXX和保定盛孚公司都是油泵油嘴行业内单位和人士,共同生产并销售假冒“亚字”牌商标的油泵油嘴产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产销链条,其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范围及影响力都非常大,严重侵害了山东鑫亚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从重赔偿。

关于山东鑫亚公司的合理费用问题,为打击保定盛孚公司和XXX的侵权行为,两次到江苏常州调查情况、寻找证据,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现场笔录就是去常州调查时取得的;

山东鑫亚公司还到2015青岛全国会上去调查,XXX的名片和山东鑫亚公司的宣传册就是在全国会上取得的;

2015、2016年先后三次到保定××县调查取证;

准备材料、立案、开庭,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单纯合理费用就不止20000元。

综上,保定盛孚公司和XXX生产销售假冒“亚字”商标油泵油嘴系列产品,给山东鑫亚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保定盛孚公司逃避侵权责任,并且判决赔偿金额过低,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山东鑫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保定盛孚公司辩称,一、保定盛孚公司与本案无关,其未侵犯山东鑫亚公司的商��专用权。

山东鑫亚公司提交的二次发货单并不是保定盛孚公司发出的,也不是保定盛孚公司签发的。

二、XXX不是保定盛孚公司的员工,其行为并不代表保定盛孚公司,山东鑫亚公司称XXX系保定盛孚公司的员工仅是其推测。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保定盛孚公司不构成侵权,事实清楚,应予以维持。

XXX辩称,一、XXX未侵犯山东鑫亚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一审法院认定其侵犯商标专用权缺乏依据。

发货单不是XXX签发的,银行回执也不能证明打款人是谁、收款人是谁、打款目的是什么。

二、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的货物,缺少扣押物品的照片,也未对假冒商品与实物进行对比,山东鑫亚公司自己出具的证明不具有客观性。

山东鑫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保定盛孚公司、XXX立即停止侵害山东鑫亚公司“亚���”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依法判令保定盛孚公司、XXX赔偿山东鑫亚公司损害赔偿金15万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保定盛孚公司、XX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山东鑫亚公司系“亚字”牌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注册证号为221704,且该商标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

2015年10月13日XXX通过鸿翔物流有限公司向赵广伟发送价值20000元的配件。

2015年10月28日XXX通过鸿翔物流有限公司向赵广伟发送价值66360元的配件。

该批配件经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并作出现场笔录“经亚字商标所有人山东鑫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嫌假冒。

物流单显示发货地为保定,发货人联系电话137××××3491,发货人签字为XXX。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常钟字监单第0021号财务清单显示“亚字牌油泵,79件。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开具的发票显示XXX为137××××3491号码的所有人。

一审法院认为,一、保定盛孚公司、XXX是否对山东鑫亚公司构成侵权。

山东鑫亚公司所有的“亚字”牌油泵经山东鑫亚公司鉴定为假冒产品,该销售行为有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及财务清单证明。

XXX销售假冒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山东鑫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山东鑫亚公司关于XXX停止侵犯其“亚字”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根据山东鑫亚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保定盛孚公司生产并销售假冒山东鑫亚公司“亚字”牌商标的油泵油嘴产品及XXX系代表保定盛孚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故山东鑫亚公司关于对保定盛孚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若构成侵权,山东鑫亚公司损失如何计算。

就XXX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问题,山东鑫亚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XXX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XXX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范围、影响力等因素,酌情确定XXX赔偿山东鑫亚公司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XXX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山东鑫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XXX赔偿山东鑫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维权合理费用支出及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整,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山东鑫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山东鑫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80元;

XXX负担220元。

本院二审期间,为了证明XXX与保定盛孚公司的关系问题,上诉人山东鑫亚公司当庭提交了一份视频资料,该视频系在2016年3月21日,山东鑫亚公司的代理人刘军波通过手机录制的。

该视频上显示刘军波在保定盛孚油泵制造有限公司院内,询问该院内人员,从该人员的回复中,能够证明XXX在保定盛孚油泵制造有限公司被称为“刘总”。

对于以上视频资料,被上诉人不予认可,认为该视频最初的原始载体是手机,上诉人提交的光盘不符合证据形式,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时为了证明上述事实,提交了:1、保定盛孚公司网络宣传材料,在该材料上显示的经理为XXX,电话137××××3491;

2、百度贴吧上关于“最美唐县人”事迹中XXX的介绍;

3、上诉人调取的上述手机号码的缴费发票;

4、XXX的名片。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之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虽然上诉人提交的视频资料缺乏原始手机载体,但是结合一审时提交的上述四份证据,对于待证事实已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应当能够证明XXX是保定盛孚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之一。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其他事实属实,应予以确认。

���院认为,一、关于保定盛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一审判定XXX销售的“亚字”牌油泵为假冒产品,侵犯了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XXX亦未提出上诉,其对自己所销售产品的来源亦未能说明。

基于保定盛孚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有油泵的生产、销售,以及XXX系保定盛孚公司实际经营人的事实,在保定盛孚公司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应当能够认定保定盛孚公司参与了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及销售,应当与XXX共同构成侵权,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XXX分两次向赵广伟发送了价值共计86360元的涉案侵权货品。

就本案涉案侵权货品的价值来看,一审法院酌情确定XXX赔偿10000元明显畸低,应予纠正。

本案考虑到“亚字”牌商标的知名度、被上诉人侵权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的范围、涉案商品的价值、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本案赔偿数额5万元为宜。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6民初156号民事判决;

XXX、保定盛孚油泵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山东鑫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XXX、保定盛孚油泵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山东鑫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驳回山东鑫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300元,由XXX、保定盛孚油泵制造有限公司各负担3000元,由山东鑫亚工业股���有限公司各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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