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1120号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甘蕉上街村9号。
法定代表人:万金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廖燕妃,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森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屿后北里385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林振川。
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森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伟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刘德芬审判员 李缘缘审判员 潘伟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伊倩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