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695号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丽亚,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明珠,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总经理。
被告:金英杰,男,199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施建国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