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民初106号之二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XXX。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徐文宏,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廉江市雷霆通信手机档,个体工商户注册号:4408816003XXXXXX。
经营地址:廉江市xxxx。
经营者:陈妹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廉江市雷霆通信手机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 杰审判员 唐 文 飞审判员 王 凤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荣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