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终10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港德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徐益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和达建材商店,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航空路**号,经营者王艮桥,女,汉族,1962年2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小区***号*楼*号。
上诉人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硚口区和达建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