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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宜兴市金利达建材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开发区舒布洛克建材厂、如东县水利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民终679号
案件名称679宜兴市金利达建材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开发区舒布洛克建材厂、如东县水利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丹阳市开发区舒布洛克建材厂,宜兴市金利达建材有限公司,如东县水利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6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开发区舒布洛克建材厂,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河阳前观村。

经营者:王翔,男,汉族,1975年2月23日生,住江苏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兴市金利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建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储裕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如东县水利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南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丹阳市开发区舒布洛克建材厂因与被上诉人宜兴市金利达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如东县水利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1民初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17年3月21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丹阳市开发区舒布洛克建材厂发出《催交上诉费用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述规定期限届满,丹阳市开发区舒布洛克建材厂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丹阳市开发区舒布洛克建材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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