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鸿讯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津01民初334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鸿讯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天津市鸿讯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初33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鸿讯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35号河川大厦三楼B区。

法定代表人:孙洪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明亮,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鸿讯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雷艳珍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人民陪审员  万志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姚泓冰书 记 员  徐瑞卿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