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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吉与江阴市奥征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10民初729号
案件名称郑吉与江阴市奥征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吉,江阴市奥征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729号原告:郑吉,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代理人:梁平,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紫怡,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阴市奥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周庄西大街431号。

法定代表人:赵晓东。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吉与被告江阴市奥征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44元,减半收取1672元,由原告郑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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