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669号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下浦郑村。
法定代表人:刘刚。
委托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军飞,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安琦塑料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蔡家洋村。
经营者:喻麟鹏,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本院在依法受理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安琦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