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2451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XX,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广源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博爱路70号-4。
法定代表人韩桂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广源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