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526号之二原告:任杰,男,汉族,1986年5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军飞,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会,女,汉族,1984年12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曲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杰与被告王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杰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杰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1545元,由原告任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