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689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ELES,LL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佛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尼卡大道*****号***室。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卫,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益鸯,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
被告:谢炳佑,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苍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谢炳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