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民初27号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河滨路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50444417(1-1)。
法定代表人:宁中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龙,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勇,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种子酒业公司)与被告陈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种子酒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安、XX龙,被告陈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种子酒业公司诉讼请求:一、被告陈勇支付原告金种子酒业公司赔偿款5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陈勇负担。
事实和理由:金种子酒业公司是合法使用的“种子”注册商标的企业,注册的类别是第33类,注册号为第780904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白酒、含酒精饮料。
“种子”系列酒以其优良的品质、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全国,享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给其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陈勇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该法院查明,2014年10月中旬以来,陈勇为获取利益,在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哑巴店老街租住的民房内帮他人生产假冒柔和种子酒。
2014年11月30日,公安侦查人员对陈勇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进行搜查,现场收缴柔和种子成品酒292箱、柔和种子成品酒200瓶、大桶酒67桶。
2016年2月19日,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陈勇负刑事责任。
陈勇生产、制造、销售假冒“种子”注册商标标识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给其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制止陈勇的侵权行为,其公司还支付了其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陈勇答辩称:我是帮助XX打工的,已负刑事责任,经济能力有限,无力支付高额的赔偿费。
对金种子酒业公司起诉的事实无异议。
因其妻赵莉已支付赔偿款5000元,金种子酒业公司不应再起诉请求其支付赔偿款。
金种子酒业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
证明金种子酒业公司为适格的诉讼主体;
证据二、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品续展注册证明一份。
证明金种子酒业公司使用“种子”注册商标的合法性,并享有“种子”商标专用权;
证据三、安徽省著名商标证书、绿色食品证书、安徽省名牌产品证书各一份。
证明“种子”商标是安徽省著名商标、“种子”牌系列白酒是绿色食品A级产品,“种子”白酒是安徽名牌商品。
“种子”牌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荣誉,“种子”注册商标蕴含着极高的商标信誉价值和无形的财产利益。
“种子”系列白酒已成为知名商品。
证据四、刑事判决书一份。
证明陈勇销售假冒“种子”注册商标白酒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委托代理合同一份。
证明金种子酒业公司为依法维护其权益起诉陈勇而支付的代理费用5000元。
证据六、广告承揽合同一份。
证明金种子酒业公司为开拓“种子”品牌酒销售投入大量的宣传费用。
陈勇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因陈勇对金种子酒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六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庭审后,陈勇向本院提供结婚证、收条各一份。
证明其与赵莉是合法夫妻关系,金种子酒业公司收取赵莉5000元,应视为其夫妻已经赔偿5000元,金种子酒业公司不应再起诉请求其支付赔偿款。
金种子酒业公司质证意见:结婚证于2015年5月25日办理,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结婚证不能证明夫妻共同犯罪。
对收条无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对结婚证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但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
对收条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金种子酒业公司是“种子ZHONGZI”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注册类别是第33类,注册号为第780904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白酒、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2014年10月中旬以来,陈勇为获取利益在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哑巴店老街租住的民房内帮助他人生产假冒柔和种子酒。
2014年11月30日,公安侦查人员对陈勇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进行搜查,现场收缴柔和种子成品酒292箱(每箱4瓶)、柔和种子成品酒200瓶、大桶酒67桶。
2016年2月19日,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陈勇负刑事责任,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服刑。
为制止陈勇的侵权行为金种子酒业公司支付代理费5000元。
另查明:陈勇与赵莉于2015年5月2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金种子酒业公司以赵莉侵犯商标专利权为由,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双方调解,赵莉支付金种子酒业公司赔偿款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陈勇生产、制造、销售“种子ZHONGZI”牌柔和种子酒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金种子酒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如何确定陈勇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金种子酒业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种子ZHONGZI”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注册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合高新刑初字第0040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能够认定存在陈勇生产、制造、销售“种子ZHONGZI”牌柔和种子酒的行为,陈勇的行为侵害了“种子ZHONGZI”注册商标专用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陈勇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及其公司所遭受损失程度,本院综合本案考量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持续的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的后果、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金种子酒业公司因维权支付的费用等因素,酌定XX应支付的侵权赔偿数额为15000元,金种子酒业公司诉请数额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陈勇抗辩称,其与赵莉系合法夫妻关系,赵莉已支付5000元属其夫妻共同赔偿款问题。
本院认为,陈勇实施犯罪行为是2014年,该行为发生在其与赵莉结婚之前,赵莉支付的赔偿款不能视为其夫妻共同赔偿款,故陈勇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金15000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陈勇负担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来斌审判员 孙 荣审判员 褚颍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贺娟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