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201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森,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亦雨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房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