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070-1071号原告:李梅,女,汉族,1982年1月9日生,户籍地址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铭,中山市科企联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江门市悦高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崇华。
被告:中山市古镇莎斐诺照明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黄崇华。
原告李梅诉被告江门市悦高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莎斐诺照明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案,所涉专利分别为:ZL201630178416.2“吊灯(16)”、ZL2001630178420.9“吊灯(15)”。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李梅以与江门市悦高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莎斐诺照明门市部达成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梅撤诉。
本二案件受理费共3100元(每案1550元),减半收取共计1550元,由原告李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