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民初41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巧,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宾市兴宾区贝发文具店,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经营者:黄长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与被告来宾市兴宾区贝发文具店(以下简称贝发文具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
源德盛公司诉称,源德盛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申请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420522729.0,并于2015年1月21日获得授权。
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源德盛公司经调查,认为贝发文具店销售的自拍杆的技术特征与上述专利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贝发文具店销售该商品的行为侵犯了源德盛公司享有的专利权。
源德盛公司诉请判令:1.贝发文具店立即停止销售以及许诺销售侵犯源德盛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2.贝发文具店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包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贝发文具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属于专利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本辖区内及桂林市、来宾市、河池市辖区内的包括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在内的专利纠纷案件。
本案被告贝发文具店的住所地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xx路xx号,源德盛公司指控其销售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亦发生在该住所地。
依照上述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