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民初48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
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都市宝贝孕婴童用品商场。
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
经营者:张程博。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都市宝贝孕婴童用品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都市宝贝孕婴童用品商场双方已就本案达成和解。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