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吴华,男,汉族,1985年5月2日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益铜天下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张庄街道工业园区(华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内)。
法定代表人:崇庆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悦,江苏峰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诉被告盐城益铜天下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于2017年7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华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