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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与吴荣兴、厦门合力成长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604民初6224号
案件名称周明与吴荣兴、厦门合力成长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明,吴荣兴,厦门合力成长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604民初6224号原告:周明,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智湘,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昌亮,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荣兴,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厦门合力成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43号2E室之四十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6。

法定代表人:吴荣兴。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婕,女,该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周明与被告吴荣兴、厦门合力成长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原告周明及被告吴荣兴、厦门合力成长实业有限公司均确认,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的股权收购款为2800000元,在当庭调解前已返还原告800000元,余下2000000元股权收购款及140000元资金占用费合共2140000元两被告同意于2017年7月15日前返还给原告,该款项应支付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周明,开户行:中国银行顺德振华支行,账号:62×××44);

二、收到上述全部款项后,原告周明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本案案结事了。

若两被告逾期给付或未足额给付,则应在2140000元外,另行承担按每逾期给付一日5000元(5000元/日)的违约金责任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上不封顶。

原告有权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按调解书约定的违约金标准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604元(按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标的额3301000元计算受理费再减半收取)及保全费5000元,合共21604元,均由原告周明承担。

上述协议,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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