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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富民外贸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4民初10421号之一
案件名称02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富民外贸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民外贸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0421号之一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E。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富民外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鹏基上步工业厂房204栋1至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R。

法定代表人杨丽珊。

委托代理人黄晓莉,女,汉族,1971年12月18日出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富民外贸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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