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初14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U。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夫,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秀屿区月塘百分百便利店,经营场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月埔村月埔路口。
经营者:林吓群。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秀屿区月塘百分百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易胜晖代理审判员 林艳艳人民陪审员 张晓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丽禹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