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402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天毛百货商店,经营场所郑州市**康复前街**院******。
经营者:刘团结。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天毛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现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