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7执146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执行人:郝凯,男,199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申请执行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郝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7民初17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即1、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2000元。
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14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未果。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扣划被执行人建行夏邑支行账上存款767.89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另,本院于2021年4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发起财产状况的二次查询;
于2021年5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发起财产状况的三次查询,结果反馈仍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
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