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932号原告:许姜德,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中山市欧派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许小仙。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传锋,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锐创恒一五金厂,经营地址在广东省佛山市,经营者梁锐金,男,汉族,1977年出生,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
原告许姜德、中山市欧派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锐创恒一五金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认为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申请冻结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锐创恒一五金厂的经营者梁��金20万元的财产。
案外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原告提供了担保函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承诺如原告申请保全错误导致被告受损,其将对被告的直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以人民币20万元为限。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梁锐金价值2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