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13964号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兴旺家超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经营者洪维炎,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兴旺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4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72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