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初6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亮,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县老字号眼镜销售部,住所地泌阳县行政路东段。
经营者:李明显。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保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泌阳县老字号眼镜销售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案件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