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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简佳铝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协城五金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602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南海简佳铝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协城五金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南海简佳铝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协城五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60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简佳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流潮村水口村公园路6号的厂房。

法定代表人:熊帮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厚街协城五金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新塘村家具大道路段。

经营者:叶景超,男,汉族,1971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佛山市南海简佳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佳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厚街协城五金店(以下简称协城五金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03××××.0、名称“中空门的配饰件(门魁3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

简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协城五金店:1.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简佳公司专利号ZL20153003××××.0、名称“中空门的配饰件(门魁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2.赔偿简佳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简佳公司是专利号ZL20153003××××.0、名称“中空门的配饰件(门魁3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该专利现处于有效状态。

自涉案专利产品投放市场以来,受到消费者的一致欢迎。

经调查,协城五金店未经许可,大量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似的被诉产品(产品编号:X10223),已经公证保全证据,协城五金店的行为构成侵权,特提起本案诉讼。

协城五金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城五金店的住所地以及本案侵权行为地均为东莞市厚街镇,本案管辖法院应为广东省第二人民法院,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专利第一审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根据简佳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2017年4月27日,东莞市厚街镇家具大道标有“家具大道100”字样门牌及“协城家具五金”的店铺销售了商品编号为“XZ_10223”、商品名称为“装饰_铬+黑胶片”的产品,该店铺的行为被诉侵权,故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地在广东省;

协城五金店的住所地亦在广东省。

上述区域东莞市在本院专利第一审案件的跨区域管辖范围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协城五金店认为广东省第二人民法院管辖,没有依据,其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东莞市厚街协城五金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东莞市厚街协城五金店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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