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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经济技术开发区全佳鑫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吉01民初667号
案件名称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经济技术开发区全佳鑫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全佳鑫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667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平,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全佳鑫超市,经营场所经开区新星宇呈沅和邑*期***栋***室。

经营者:苏欣。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平老奶奶公司)与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全佳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高平老奶奶公司以法律文书送达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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