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初253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洪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胜林,男,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胜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