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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徐胜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8民初253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徐胜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徐胜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初253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洪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胜林,男,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胜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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