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981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子儒,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商城伊临洁具卫浴商行,住所地临沂市。
负责人:罗溪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乾,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被告临沂商城伊临洁具卫浴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