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9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胶州市新泰超市。
经营场所:山东省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原九龙镇)同心村。
经营者:梁焕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董事长。
上诉人胶州市新泰超市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胶州市新泰超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胶州市新泰超市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胶州市新泰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