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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七株式会社与郑州市火车站地区新鑫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4146号
案件名称七七七株式会社与郑州市火车站地区新鑫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七七株式会社,郑州市火车站地区新鑫商贸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146号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英,系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和,系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市火车站地区新鑫商贸行。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诉被告郑州市火车站地区新鑫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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