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6586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双屿武斌便利店,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鹿城工业区三开路**号。
经营者:戴武斌。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双屿武斌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