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04号原告:张涛,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浠,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被告:深圳市汇逸恒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康乐通信二楼2C38。
法定代表人:赵少斌。
被告:赵少斌,男,1994年5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张涛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逸恒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赵少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涛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7年7月17日,原告张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涛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涛负担。
原告张涛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