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27号原告:一洋药品株式会社,住所地大韩民国京畿道龙仁市器兴区下葛路110(下葛洞)。
法定代表人:金东渊,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女,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春,北京旭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
被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朱保国。
被告: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朱保国。
原告一洋药品株式会社诉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被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一洋药品株式会社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洋药品株式会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一洋药品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5元,由一洋药品株式会社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