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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优仕德塑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天祺模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民辖终139号
案件名称台州市黄岩优仕德塑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天祺模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市黄岩优仕德塑业有限公司,宁波天祺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辖终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黄岩优仕德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方山下村。

法定代表人:柯珂,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天祺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宁海经济开发区宁东创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志刚,总经理。

上诉人台州市黄岩优仕德塑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天祺模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初4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台州市黄岩优仕德塑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台州市,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宁波天祺模塑有限公司提供的公证书等证据能初步证明台州市黄岩优仕德塑业有限公司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涉案交易的重要载体和媒介系信息网络,故被诉侵权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本案被侵权人宁波天祺模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原审法院作为其住所地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台州市黄岩优仕德塑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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