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374号原告:东莞市爱图比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朗洲村创欣厂旗岭公园对面,法定代表人:周冬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欣华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白花社区第一工业区B-10号大鸿科技园房屋B栋3A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H。
法定代表人:赖灿娣。
原告东莞市爱图比自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欣华天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爱图比自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爱图比自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