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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嘉兴市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4民初144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嘉兴市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嘉兴市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初14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栋厂房*层**层**栋厂房***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建国中路港澳商城*幢*****号营业用房*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86431450F。

法定代表人:陶大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涛,该公司员工。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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