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初181号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钰婕,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嘉霖,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习水县繁花鸡尾酒吧。
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大榜村杉王中路。
经营者:罗小波。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习水县繁花鸡尾酒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负担,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多交的1,050元案件受理费,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