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初200号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工业区加创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338005580。
法定代表人:朱雪林,董事长。
被告:霸州市东杨庄宏盛五金厂。
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东杨庄乡黄庄子村。
注册号:131081600043665。
经营者:黄本清,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
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市东杨庄宏盛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