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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等与陈高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5民初556号
案件名称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等与陈高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陈高山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556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M。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子儒,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住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高山,男,汉族,1964年9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被告陈高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

审 判 长  郭金旺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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