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525号原告:陈俊涛,男,1990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
被告:马志威,男,199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
原告陈俊涛诉被告马志威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
原告陈俊涛于2017年7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俊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陈俊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