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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扬企业有限公司与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云峰餐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04民初8801号
案件名称元扬企业有限公司与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云峰餐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元扬企业有限公司,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云峰餐具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8801号原告:元扬企业有限公司,台湾地区注册公司,住所地台北万华区环河南路1段19之1号1楼。

法定代表人:蔡文鸿,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云峰餐具批发部,住所地西安市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街办西围墙村146号副1号。

个体经营者:霍彩云。

原告元扬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云峰餐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扬企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16元,由原告元扬企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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