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431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众鑫克华副食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南区116栋1层3-2号,经营者朱克华。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众鑫克华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与实际经营者江凤霞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纠纷因此得到解决,故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