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521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朱于龙,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益品黑鸭鸭脖店,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何家营新村C区**号。
经营者:吴诗文。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益品黑鸭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