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民初24号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工业北区**号第*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036165D。
法定代表人:林培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民,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佳成,男,199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佳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