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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石龙漂亮宝贝通讯配件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1331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石龙漂亮宝贝通讯配件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石龙漂亮宝贝通讯配件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33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瑶,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石龙漂亮宝贝通讯配件商行,住所地:东莞市石龙镇西湖中路*号*楼****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江长明。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石龙漂亮宝贝通讯配件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1800元,剩余部分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于 春 辉审判员 欧 宏 伟审判员 周 建 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兰健(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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