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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山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山香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3民终2428号
案件名称温州山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山香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山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山香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民终2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山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江北街道罗浮村新浦巷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58166789XW。

法定代表人:王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千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山香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99号郑州图书城南区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6741206582。

法定代表人:张文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红,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龙,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温州山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山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山香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山香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5)温瓯知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查,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山香公司上诉称:1.温州山香公司在网站、宣传单和培训资料上对“山香教育”的使用系对其企业名称的正当使用,没有侵害第9477190号“山香教育”注册商标专用权。

2.温州山香公司在印刷品上使用的国作登字-2015-F-00244225作品(详见附图)已获得许可,亦属于合法使用,不侵害第104234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3.一审判决温州山香公司赔偿15万元过高,应予合理调整。

河南山香公司辩称:1.温州山香公司在网站、宣传单和培训资料上使用的标识分别与河南山香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起到区别商品来源作用。

温州山香公司以对企业名称和被许可著作权合法使用作为抗辩没有法律依据。

2.温州山香公司的侵权时间较长,营业额巨大,一审判决金额明显偏少。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河南山香公司向一审法院诉请判令温州山香公司:1.立即停止对河南山香公司所有的第9477190号商标、第10423472号商标(详见附图)的侵权行为,包括培训行为,图书出版、销售行为,宣传行为;

2.变更企业字号以及停止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在其官方网站及省级以上媒体、报刊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以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4.赔偿河南山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河南山香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21日,经营范围为:教育信息咨询;

销售电器产品、通讯器材、办公用品、文化用品;

图文设计,企业形象设计,软件开发,家政服务;

国内版出版物批发兼零售(许可证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

河南山香公司的“”文字标识取得第9477190号商标注册证,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止,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即教育、图书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教育信息、教育考核、函授课程、学校(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实际培训(示范)(截止);

“”图形标识取得第10423472号商标注册证,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即纸、印刷品、印刷出版物、报纸、期刊、新闻刊物、书籍、图画、文具、书写工具(截止)。

河南山香公司于2012年6月8日将上述商标授权郑州市中原区山香教育考试培训学校使用,从事拓展招生培训活动,标识仅限于在牌匾、宣传资料等与招生相关的业务工作中使用;

同日授权北京山香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招商加盟活动,并享有授权各地加盟商建设分校,使用此商标开展相关宣传招生及品牌维护的权利;

于2014年7月1日授权郑州市金水区山香艺术培训中心使用,从事拓展招生培训活动,标识仅限于在牌匾、宣传资料等与招生相关的业务工作中使用。

同时,河南山香公司在其官网、腾讯微博、出版物中有使用前述商标。

温州山香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22日,注册资本为贰佰万元整,经营范围为:教育软件开发、国内教育信息咨询、教育文化活动策划。

因河南山香公司的申请,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于2015年5月14日对www.shanxiang.org和温州山香公司的域名信息备案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等内容进行网页证据保全;

对在http://shop61760118.taobao.com网站上购买书籍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并于同月27日作出(2015)郑绿证经字第1925号公证书、(2015)郑绿证经字第1926号公证书。

公证过程中,http://shop61760118.taobao.com的卖家信息显示,昵称为ly65×××71,真实姓名为柳瑛;

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结果显示温州山香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为王巍、柳瑛,法定代表人为柳瑛;

域名信息备案查询结果显示温州山香公司开办了www.zjzhaojiao.com、www.shanxiang.org两个网站。

www.shanxiang.org网站关于企业信息介绍中宣传,温州山香公司是山香教育发展集团旗下的公司,主要业务包括培训业务和图书出版、电子资料出售、淘宝旗舰店、网站论坛等运营、咨询服务等;

旗下“山香招教”是国内教师招聘行业的翘楚,组建山香教师招聘考试命题研究中心;

13年行业培训,累计培训学员20500余人。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瓯海市场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温州山香公司涉嫌违反商标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温瓯市监案处字〔2015〕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瓯海市场管理局查明,温州山香公司与河南山香公司曾有合作。

温州山香公司未经许可,自2013年起擅自在其公司网站(www.shanxiang.org)、分发的宣传单以及印制的内部培训资料上突出使用“山香教育”文字及“”标识。

截至2015年6月12日,温州山香公司共制作发放上述宣传单28种,每种印刷费200元,共5600元;

并印制13种上述内部培训资料通过淘宝(账号:ly65×××71)销售,已累计销售531本,销售收入15900元,库存142本,按售价计算合计3745元,违法经营额总计25245元。

瓯海市场管理局认定温州山香公司上述行为侵害河南山香公司第10423472号和第9477190号注册商标,决定给予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商标侵权的内部资料印刷品142本;

三、罚款25000元,上缴财政。

另认定,“”美术作品于2015年12月30日在国家版权局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244225,著作权人为柳瑛。

温州山香公司确认从河南山香公司处购买取得的涉案书籍均为正版,为解决本案纠纷聘用律师支出代理费用40000元。

温州山香公司以其就涉案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为由申请中止审理,一审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1.关于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

河南山香公司对第9477190号“”、第10423472号“”两枚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温州山香公司在其经营网站左上角醒目位置标注的“山香教育”文字以及在分发的宣传单、内部培训资料上突出使用“山香教育”文字,使用的文字内容与第9477190号注册商标的文字内容相同,仅字体略有不同,两者属于同一种商品(服务)为教育信息;

温州山香公司制作分发的宣传单、制作销售的内部培训资料首页的左上角使用“”标识,其商品类别为印刷品,落入第10423472号“”注册商标核定的使用商品类别范围,“”标识与“”注册商标,均为文字图形标识,两者图形结构相同,均为标注文字的外圆环加内圆为山的图形、圆环上标识文字,英文字母内容一致、山的图形一致,仅中文文字“山香教育发展集团”与“山香教育”有所不同,两者整体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普通消费者混淆误认。

故温州山香公司的上述使用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温州山香公司在网站、宣传单、内部培训资料上突出使用“”标识,并与“山香教育”文字并列,明显是用以标明来源,区别其他商品,属于商品商标使用,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

法人的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2.关于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

①变更企业字号问题。

温州山香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22日,其企业字号中“山香教育”早于河南山香公司第9477190号“”注册商标获得核准登记,故在先企业名称权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温州山香公司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②虚假宣传问题。

温州山香公司在网站虽对自身以明显的夸张方式进行宣传,宣传内容远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但显示位置在网页专门介绍公司一栏,不会引发相关公众的特别注意,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3.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河南山香公司要求被告在其官方网站及省级以上媒体、报刊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以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由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是财产权利,河南山香公司没有向一审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温州山香公司的侵权行为对其商誉造成损害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4.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人的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河南山香公司没有提供其实际损失或温州山香公司侵权获利的确切证据,故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温州山香公司的经营规模、销售范围、侵权时间、侵权后果、侵权商标数量、商品单价等因素以及被市场监督管理处理的情况,结合河南山香公司的经营场所与侵权行为地的距离,考虑交通费、住宿费、公证费用、人力成本等因素,一审法院确定温州山香公司赔偿河南山香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共计150000元。

综上所述,河南山香公司要求温州山香公司停止侵害第9477190号、第104234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河南山香公司要求温州山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15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河南山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温州山香公司立即停止对河南山香公司第9477190号、第104234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2.温州山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河南山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共计150000元;

3.驳回河南山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温州山香公司和河南山香公司二审期间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根据温州山香公司的上诉请求和河南山香公司的辩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温州山香公司使用“山香教育”和“”标识的行为是否侵害了第9477190号“”、第10423472号“”的注册商标权;

2.一审判决温州山香公司赔偿河南山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共计150000元是否适当。

本院评述如下:一、关于争议焦点一。

本院认为,河南山香公司作为涉案两枚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温州山香公司从事的涉案业务包括培训教育、图书出版、电子资料出售、咨询服务、印刷品、书籍及学校(教育)等,服务项目分别与第9477190号“”(第41类)和第10423472号“”(第16类)一致。

温州山香公司虽然在企业名称中包含“山香教育”字号,但其在经营网站醒目位置及宣传单、内部培训资料上突出使用“山香教育”文字,属于对企业名称的不规范使用,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关于企业名称简化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

一审认为温州山香公司在网站、宣传单及内部培训资料上使用拥有著作权的“”标识,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而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温州山香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河南山香公司第9477190号“”、第10423472号“”注册商标权的侵害,温州山香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争议焦点二。

一审法院依照法定原则,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温州山香公司的经营规模、销售范围、侵权时间、侵权后果及河南山香公司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为15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得当,应予维持。

温州山香公司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温州山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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