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99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伟,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浙江好又多购物中心,经营者徐荣松,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马店村220国道北侧。
被告:石家庄豆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王备战,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浙江好又多购物中心、石家庄豆红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